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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执276号

赵会与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会;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赵会,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钟兴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会与被执行人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505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会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5727.9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19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位于云阳县人和镇工业园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已通过(2018)渝0235执208号执行案件查封,并于2019年1月25日变卖失败,该财产未能成功处置。2019年2月28日本院电联申请人,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及财产处理情况,申请人表示知悉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235执2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2017)渝0235民初5055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放

审判员 沈正安

审判员 苏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