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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30财保1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龙伟信用卡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30财保16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秀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830772360663A。

主要

负责人:胡海,系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龙伟,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被申请人龙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龙伟价值317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龙伟价值31700元的财产。财产保全费337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桂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