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南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NEJY6N。
法定代表人:周天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蓝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老城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39625720L。
法定代表人:彭中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蓝田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进行二审审理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二审审理。经与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二审中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留存的其经理彭东的电话进行联系,彭东口头表示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随即告知其邮寄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的地址,但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本院邮寄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此后,本院多次再与前述电话进行联系,但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理彭东一直拒绝接听电话或者处于关机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重庆闪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文
审判员 何 洪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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