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854号
原告: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铁机都市制造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坤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编号:312S05L0130A)一案中,原告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武汉华翰液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成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