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76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
负责人:冯志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忠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许清志,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县。
被告:许认真,女,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与被告许清志、许认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为792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钱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