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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828号

张以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以洪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3828号 申请执行人张以洪 被执行人蔡连云、王锦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以洪与被执行人蔡连云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执行款2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