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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6执95号

张继红、张凤秋、翁桂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张继红;张凤秋;翁桂生

裁判文书全文

顺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36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红,女,1969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凤秋,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执行人翁桂生,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凤秋、翁桂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凤秋、翁桂生偿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486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64元标的款,余款43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继红支取。

本院认为,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继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凤秋、翁桂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冀063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