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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522号

鄢成臣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鄢成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522号被拘留人鄢成臣,男性,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周刚;张小凤与鄢成臣(2019)浙0324执522号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鄢成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