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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民初427号

原告程永恩诉被告程思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永恩;程思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04民初427号

申请人:程永恩,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

申请人:程思维,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申请人程永恩与被申请人程思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永恩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程思维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永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思维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海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宇

书 记 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