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2398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营兴收藏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288号二楼自编229号档。经营者:池仁坪,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利海,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叠娜,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满,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营兴收藏品商行与被告何利海、第三人何叠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营兴收藏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营兴收藏品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邵巧玲
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
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