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927号申请执行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6753372C。
法定代表人:李树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风情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7166362XX。
法定代表人:贾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汪桂英,女,194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风情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汪桂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5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四川风情航空票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汪桂英名下的房产现已被抵押查封,但疫情期间难以处置,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本次执行条件终结,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5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疫情结束后可继续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