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1545号
原告:王金涛,男,汉族,1973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EQ5D3Y,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少林大道北京大鸭梨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跃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991677820,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610703,住,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洋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金涛与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金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王金涛承担。
审判员 李兴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