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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2执1124号

何竹、陈生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竹;陈生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2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何竹,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陈生竹,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何竹与被执行人陈生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竹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生竹偿还借款9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财产,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实际冻结3939元)。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