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457号申请执行人杜娜娜,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陈艳岭,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杜娜娜与陈艳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1803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陈艳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娜娜货款62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艳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娜娜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12日及2019年1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6、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艳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娜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安 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