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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23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赵楠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赵楠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02民初23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东段。负责人刘玉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建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行员工。被告赵楠楠,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泰安路财政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工商行驻马店分行)诉被告赵楠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楠楠向原告工商行驻马店分行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经工商行驻马店分行审查后,向被告赵楠楠发放了卡号为62×××81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后被告赵楠楠持卡消费,截止2018年9月17日,被告赵楠楠透支消费信用卡产生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06708.08元,逾期至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请求被告赵楠楠偿还截止2018年9月17日所欠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06708.08元及自2018年9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楠楠自愿于2019年3月25日前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100000元,信用卡剩余欠款本息及违约金于2019年7月31日前清偿(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赵楠楠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可按照合同确定的被告实际所欠信用卡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用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赵楠楠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诗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