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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执347号

陶文刚、夏连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文刚;夏连忠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347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文刚与被执行人夏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690元、执行费174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给付20000元(已给付),2019年端午节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中秋节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春节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端午节前给付20000元及所有借款利息、费用。本案执行费17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终结执行(和解)。 承办人卞月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