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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1民初1243号

陈娇玲与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陈娇玲;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243号

原告:陈娇玲,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潮虹,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

负责人:陈亚新,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坤展,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娇玲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娇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娇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昊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亚芬 代

书记员 金建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