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1078号
原告:王东利,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 市高陵区耿镇街办虎家村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何小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利诉被告何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2日原告王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