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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初1078号

王东利与何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东利;何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1078号

原告:王东利,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 市高陵区耿镇街办虎家村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何小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利诉被告何小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2日原告王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