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7民初961号

马玉松与周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玉松;周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7民初961号

原告:马玉松,男,1954年9月3日出生。

被告:周金英,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马玉松与被告周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欢独任审判。原告马玉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金英归还马玉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现暂从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利息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周金英负担。庭审中,马玉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周金英归还马玉松借款130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及理由:马玉松与周金英系朋友关系。因为双方关系不错,马玉松借给周金英300000元,分为两笔,一笔借款是130000元,另一笔借款是170000元,因170000元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马玉松先不在本案中主张。2014年5月7日,周金英为马玉松出具借条对借款130000元予以确认,约定月息2%。2018年,周金英针对借款170000元向马玉松出具还款计划。马玉松认可周金英曾向其还款40000元,马玉松认为该40000元用于归还借款170000元的本金。经马玉松多次催要,周金英未归还借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故马玉松持诉讼请求诉至法院。周金英未做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7日,周金英向马玉松借款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从马玉松处借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130000元。月付息2%。”出具借条后,周金英未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周金英从马玉松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玉松交付借款后,周金英应及时归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并给付合理期限,逾期未归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马玉松要求周金英归还借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金英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周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马玉松借款130000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周金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