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恢68号
申请人:赵燔,女,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导游,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5月20日生,住兴城市。申请人赵燔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