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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81执恢68号

申请人赵燔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燔;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恢68号

申请人:赵燔,女,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导游,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5月20日生,住兴城市。申请人赵燔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