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周亚峰,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张雷,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台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自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立民
审判员 张国威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