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26号
申请人: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7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3730L。
法定代表人:田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罗洪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赵薇,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罗洪丽,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文晓福,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曹成洪,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绥阳县。
被
申请人:罗洪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黄润芬,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罗洪玺、赵薇、罗洪丽、文晓福、曹成洪、罗洪强、黄润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罗洪玺、赵薇、罗洪丽、文晓福、曹成洪、罗洪强、黄润芬价值2,3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罗洪玺、赵薇、罗洪丽、文晓福、曹成洪、罗洪强、黄润芬价值2,3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