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902民初2719号之一

温海金与刘智凯、赖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海金;刘智凯;赖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02民初2719号之一

原告:温海金,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陈伟露,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智凯,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赖小春,女,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金与被告刘智凯、赖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海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海金负担。

审 判 长  陈耀荣

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

人民陪审员  吴杰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