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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8656号

8656沈古军与王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古军;王燕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13民初8656号

原告:沈古军,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王燕娜,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沈古军与被告王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古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燕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古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燕娜立即归还借款18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8日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约定于2018年4月28日归还。此后,被告仅归还了1500元,剩余借款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王燕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沈古军对其诉称事实,提交了借条、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王燕娜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判如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燕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古军归还借款本金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王燕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先

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

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丽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