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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9执145号

郑红昌与樊小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红昌;樊小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郑红昌与樊小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_1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9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郑红昌,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居民,住洛川县。

被执行人:樊小栋,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洛川县居民,住洛川县药材公司院。 本院在执行郑红昌与樊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9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公告费4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2019)陕0629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