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413号
原告:刘锡勇,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幸福,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义,男,汉族,1962年02月02日出生,住遵义汇川区。被告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长安路十米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98800364D。原告刘锡勇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义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060333.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义支付律师费;3、判令被告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原告刘锡勇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直至2019年3月4日,原告刘锡勇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锡勇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锡勇诉被告彭义、金沙县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饶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