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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2民初488号

邱长喜与高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长喜;高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82民初488号

原告:邱长喜,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柱敏,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未到庭)原告邱长喜与被告高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长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柱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长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柱敏给付欠款13万元,并从2019年2月12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高柱敏与赵玉海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21日,赵玉海、高柱敏向邱长喜借款13万元。2019年2月1日,赵玉海去世。经核算,高柱敏为邱长喜出具欠条一份。现提起诉讼。高柱敏未作答辩。邱长喜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欠条、汇款凭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因其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高柱敏放弃了质证权,本院对邱长喜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长喜的妻子迟鑫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给赵玉海13万元。2019年2月21日,高柱敏为邱长喜出具欠条,载明向邱长喜借款13万元,并约定从2019年2月12日起按月息1.5分计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邱长喜已履行提供借款义务,高柱敏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现邱长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邱长喜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高柱敏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邱长喜借款13万元,并从2019年2月12日起按月息1.5分标准给付利息,实际给付时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高柱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