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402执7616号 郑洪: 关于你被处罚金一案[案号:(2017)粤0402刑初618号],经本院执行,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郑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402执7616号 郑洪: 关于你被处罚金一案[案号:(2017)粤0402刑初618号],经本院执行,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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