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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1007号

赵建伟、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伟;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007号

申请人:赵建伟,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姿虹,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磨坑小区鞋业城。

法定代表人:林国平。

申请人赵建伟与被申请人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建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房屋编号:***】,保全价值以1200000元为限。申请人赵建伟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2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县***。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后果自负。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被申请人惠东县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黄文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