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4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丘市市**青云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可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马雪松,该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韩增强,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安丘市,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被申请人韩增强依法作出安国土资行罚字[2018]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人已经自动缴纳了罚款,故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撤回罚款及加处罚款部分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刘德军
人民陪审员 辛会学
人民陪审员 张洪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