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异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邹占新,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白登雄,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邢宗亮,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邢清统,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系邢宗亮父亲。
被执行人:冯光杰,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登雄与被执行人邢宗亮、邢清统、冯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邢宗亮名下的车号为甘G1××××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不服,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邹占新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自愿递交了书面的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邹占新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