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1879号之一
原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花园琴韵台)******。
法定代表人:付祖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为东,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199310195547)。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710968534)。
被告:北海鑫祥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站北路**格林香海小区恋海轩**6A/div>
法定代表人:史鑫。
原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鑫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