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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民初66号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66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富国

书记员崔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