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66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富国
书记员崔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