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02民初183号
原告:段水平。
被告:胡鹏。
第三人:刘杰。
原告段水平与被告胡鹏、第三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段水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水平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段水平负担。
审 判 员 范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彭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