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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02民初183号

原告段水平与被告胡鹏、第三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水平;胡鹏;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02民初183号

原告:段水平。

被告:胡鹏。

第三人:刘杰。

原告段水平与被告胡鹏、第三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段水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水平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段水平负担。

审 判 员  范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彭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