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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执2041号之一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执2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五龙桥,组织机构代码:70420145X。

法定代表人:宋永良。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五龙桥,组织机构代码:70446230X。

法定代表人:宋云昌。

被执行人: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宿泗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391739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被执行人:张国祥,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73396.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国祥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2273396.14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21执20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剑荣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张泽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