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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81185号之一

杨连杰、刘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连杰;刘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81185号之一

申请人:杨连杰,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刘毅,1971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杨连杰诉被申请人刘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19574.4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574.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杨连杰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