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439号
原告: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黄泥村祠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EH5699G。经营者:沈宗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国辉,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8630A。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冷竺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