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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877号

李东、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王亚飞;洛阳市虹格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飞,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

被告:洛阳市虹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5993756K。

法定代表人:闫松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李东因与被上诉人王亚飞,原审被告洛阳市虹格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