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飞,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
被告:洛阳市虹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5993756K。
法定代表人:闫松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李东因与被上诉人王亚飞,原审被告洛阳市虹格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