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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保133号

何桂平、陈莹莹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何桂平;陈莹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33号

申请人:何桂平,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莹莹,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何桂平与被申请人陈莹莹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4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因公积金有贷款无法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执保133号案终结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