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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民初2469号

赵作林与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作林;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2民初2469号

原告:赵作林,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3512812P。

法定代表人:芦吉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作林诉被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作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旭,被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赔偿财产损失998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0580元;2.诉讼费用由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赵作林将自己所有的鲁B×××**号车辆停在御墅临枫7期7号楼自家楼下,因物业疏于管理导致围墙倒塌,将车辆砸毁。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辩称,涉案围墙倒塌并非因为物业疏忽管理所致,而是因夏季汛期倒塌所致,物业在围墙处设置了墙体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业主注意安全的义务。赵作林停车处并未划停车位,7、8号楼均有车库,赵作林应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小区内划定的停车位上。物业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赵作林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8日,赵作林将其所有的鲁B×××**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一辆停放在御墅临枫7期7号楼楼下,后小区围墙倒塌将车辆砸毁。赵作林在诉讼前自行委托山东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9980元。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赵作林申请司法评估。2018年12月3日,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以涉案车辆已修好,当事人不能提供车辆损失拆检照片为由,无法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予以退案。赵作林另提交车辆维修明细表及现场照片,并称实际修车花费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赵作林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后小区围墙倒塌致车辆毁损。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作为管理方,未尽管理、维护、提示等义务,应当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赵作林主张的损失数额,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损失已无法评估,本院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酌定车辆损失为6000元。关于赵作林主张的鉴定费,因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本院不予采信,且无鉴定费发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作林车辆损失6000元;

二、驳回赵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预收650元,退还赵作林585元)由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负担50元,由赵作林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