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8号水榭王城9幢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EU1E3T。
负责人:姚勇,行长。
原审
被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名车苑。
法定代表人:程丽,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华源河畔明苑3号楼1单元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410376XD。
法定代表人:刘要卿,经理。
原审
被告:程丽,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被告:刘要卿,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刘光耀,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张波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原审被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程丽、刘要卿、刘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波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