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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746号

张波、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波;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程丽;刘要卿;刘光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8号水榭王城9幢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EU1E3T。

负责人:姚勇,行长。

原审

被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名车苑。

法定代表人:程丽,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华源河畔明苑3号楼1单元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410376XD。

法定代表人:刘要卿,经理。

原审

被告:程丽,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被告:刘要卿,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刘光耀,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张波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原审被告洛阳市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程丽、刘要卿、刘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波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