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恢313号 被执行人丁家有,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家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罚金,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搜索“”
丁家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恢313号 被执行人丁家有,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家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罚金,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