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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91民初2044号

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蒲军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蒲军;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91民初2044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广州路北段路西山钢集团院内。 经营者:陈迎春,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广州路北段路西山钢集团院内。

原告:谷年知,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广州路北段路西山钢集团院内。 上述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省,该公司经理。 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与被告蒲军、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郓城昌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英建材批发部、原告谷年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军、郓城昌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英建材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蒲军、郓城昌翔公司偿还货款163705元及利息1000元(以欠款1637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郓城御水苑二期小区提供建筑模板和木方,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主要经营所在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供货后,被告出具货款欠条,并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蒲军、郓城昌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郓城御水苑二期小区提供建筑模板和木方,原告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与郓城昌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告蒲军作为郓城昌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发生争议由原告主要经营所在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蒲军作为郓城昌翔公司的代理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中:2017年8月26日欠款60000元,约定于2017年11月26日还清;2017年9月16日欠款2052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7年9月29日欠款2160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7年10月8日欠款7096元,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7年12月14日欠款1000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14日前还清;2018年3月24日欠款76350元,约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还清;以上欠款均约定欠款方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日加付欠款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以上共欠货款195566元,上述欠条均由被告郓城昌翔公司委托代理人蒲军签字,其中2017年8月26日欠条由郓城昌翔公司盖章确认;被告已支付2017年8月26日60000元欠款中的31861元,剩余163705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欠条、送货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与被告郓城昌翔公司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蒲军作为郓城昌翔公司的代理人向原告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应由郓城昌翔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诉请的欠款利息,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蒲军、山东郓城昌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货款163705元及利息(分别以281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49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76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谷年知对被告蒲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被告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忠钦

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