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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行赔初40号

闫军林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当事人
闫军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8)豫01行赔初40号原告闫军林,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松娣,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民代理。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国兴,梧桐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常辉,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军林因与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闫军林及委托代理人程波、闫松娣,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兴、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因原告闫军林购买的秦庄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位于郑州高新区秦庄村益民小区住宅楼**楼******住房126.5平方米),原告认可该房屋于2015年5月9日被秦庄村委会拆除,现双方按照《秦庄自然村关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第3号)并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同意给予原告共计126.5平方米的安置房,并免除189750元(126.5平方米×1500元/㎡)的土地使用和办证等费。

二、原告可缴纳人民币5万元购买安置区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一个,在安置房交房时付清。

三、因郑州中院就该处房屋被拆除造成的租房损失已经做出判决,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已经履行该判决的给付义务,故自2018年8月1日按照秦庄村拆迁安置房给予过渡补助费至秦庄村安置房交房公告之日止。

四、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就上述约定应与梧桐办事处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秦庄自然村改造拆迁集体土地成套住宅回迁安置协议》,以普通小产权房住户身份参与秦庄村的安置房分配,遵守分配方案中的各项规定。

五、本协议签订后,原告保证不再就该处房屋拆除等一切事宜提出包括诉讼、信访等在内的一切活动,同时放弃本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请求及判决所确定的事项。若原告违反上述约定,应补交土地使用和办证等费1897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张志立

审判员 张 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