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843号
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市商贸局**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系单位员工。
被告:刘中和,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