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金桩子,男,1976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双凤,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包金桩子因与被上诉人白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金桩子于2019年3月12日以与白双凤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包金桩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包金桩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包金桩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梅
审判员 云 峰
审判员 苗世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春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