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1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刘某,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107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89907.64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182元、担保费6645.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39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话、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名、刘某名下仅有小额存款,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暂不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奔驰车一辆,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暂不查封。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传统查控,2018年12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王某、刘某住所地太榆路50号41幢4单元2层4号房屋实地调查,该房屋现在由承租人牛锦华居住,该承租人称其不清楚被执行人王某、刘某的去向。通过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王某名下位于××路房屋一套,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公积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已经销户,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财产保险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名下均无保险理财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89907.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元、担保费664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尚丽萍
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
人民陪审员 马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旭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