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165号
原告:张军,男,蒙古族,1969年1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包春㐂,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包春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判员 王海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