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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2民初165号

张军与包春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军;包春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165号

原告:张军,男,蒙古族,1969年1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包春㐂,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包春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判员 王海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