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要区白土镇永辉建材商店,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环镇一路(梁带平商宅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L52704619H。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77073586N。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号二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8941。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要区白土镇永辉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8)粤12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要区白土镇永辉建材商店支付所欠货款167875元及利息(利息以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实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理费3658元、执行费247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查控、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房产已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查封,除前述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参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处置前述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并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麦锢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