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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6314号

林某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周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631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林某,女,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241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柳荫街XX号楼X门XXX号房屋归周某所有。

二、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玉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