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631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林某,女,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241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柳荫街XX号楼X门XXX号房屋归周某所有。
二、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玉亚 来源:百度“”